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40342280號
受處分人:侯○○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大略公司) 113年第2季、第3季及113年度財務報告由不符會計主管資格之人蓋章,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處大略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侯○○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大略公司補行公告申報113年第2季、第3季財務報告及公告申報113年度財務報告之會計主管欄位由未符合會計主管資格條件之人蓋章。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14條規定;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二)次按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會計主管應具備相關資格條件。
(三)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查大略公司補行公告申報113年第2季、第3季財務報告,及公告申報113年度財務報告,係分別由林○○及蕭○○於會計主管欄位簽名或蓋章,惟渠等未具備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大略公司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14條第3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以大略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侯○○先生
副本: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